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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破冰前行,广东“三旧”改造再出重拳!

城市更新事业部 国地资讯 2022-07-17
沐浴光辉


自2008年《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为“三旧”改造工作指明方向以来,广东省“三旧”改造在消化低效用地,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市发展水平等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实现了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向“新城市、新产业、新社区”的转变,让城市旧貌换新颜、经济得发展、群众得实惠。据统计,截至到2017年年底,全省“三旧”改造总面积61.4万亩,完成改造面积34.22万亩,节约土地15.91万亩,投入改造资金1.2万亿元。在经过中央深改组和国务院同意后,广东“三旧”改造上升为国家政策并向全国推广,瞩目改造成效备受全国瞩目,改造成功经验也深得各地效仿。

面向困难

政策实施10以年来,易拆迁改造项目陆续完成,剩下的往往是难啃的硬骨头。据了解,部分地方政府对“三旧”改造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还存在重新增用地、轻存量用地的现象。同时,相关配套政策如规划、财政、税收等未能同步出台,不能形成推进合力。此外,目前广东省还尚未制定针对“三旧”改造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强制拆迁的政策法规,拆迁安置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也不顺畅,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

砥砺前行

面对“三旧”改造之困,如何破冰前行,让“三旧”改造焕发新的活力?为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政策,加快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建设用地。



一、放宽了对“旧”的时间要求



根据78号文规定:上盖物建于2007年6月30日前的宗地,才可能纳入“三旧”改造范畴,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实践中,一些宗地由于上盖物建设时间稍晚于此时限,而无法适用“三旧”改造政策。就此,《通知》对此时限作了放宽规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的基础上申请标图建库的宗地上盖物建设使用的时间放宽至2009年12月31日,比起78号文延长了两年半时间。这意味着有更多的存量建设用地可以申请标图建库,进入“三旧”范畴,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二、落实“放、管、服”,优化审批程序



“三旧”改造周期长,进度慢,很大部分问题在于审批程序繁琐复杂。同时,为了让“三旧”改造周期更加符合市场的趋势。《通知》规定:对于拟增补入库的地块,由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入库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展改造项目的认定、改造方案及用地报批等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仅负责对其报备的格式内容是否规范齐备进行技术性审查。将标图建库审批权限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取消了一年两次的标图建库规定,很大程度上加快了“三旧”改造周期。

为了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审批程序,除《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规定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改造方案的审批权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政府外,《通知》进一步将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放宽为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针对符合标图建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特别是贫困村改造用地可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加快“三旧”改造流程。



三、产业改造更有“利”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产业类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产业类项目改造升级,降低企业自行改造成本和资金压力。《通知》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



四、扩大协议出让范围



协议出让是“三旧”改造核心的一环,将协议出让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能更好地简化程序,调动土地权利人的改造积极性。《意见》规定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五、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为了解决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中的特殊问题,明晰政策适用界限,破解政策瓶颈,提高审批效率。《通知》规定: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没有合法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上盖物基底面积达到改造项目总面积30%以上,或上盖物占地比例虽不足30%,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并且拟采取拆除重建、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改造的,可按照现状地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六、进一步明确“三地”处理方式



在96号文规定,连片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通知》明确了“三地”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三旧”项目确认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零星土地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函件。同时,《通知》规范了“三旧”改造涉及“三地”报批方式。



七、旧村庄改造允许“生地”出让



为方便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旧村改造用地可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改造,旧村改造方案按程序批准后,政府部门可以“生地”出让的形式供应土地。《通知》规定: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可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实施拆迁工作。



八、规范改造主体的认定



改造主体的认定是“三旧”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核心问题。《通知》在第六条详细规定了各类“三旧”项目的改造主体,完善征收手续后的土地权利人或受让人,土地已流转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的受让人、承租人,以收购归宗、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整合分散产权的整合人等等,都可以成为改造主体。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甚至承租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也可以成为改造主体,系首次明确规定。




九、处理“钉子户”,有法可依



 “钉子户”是“三旧”改造项目一道难以克服的障碍。由于缺乏权力的后盾和保障,完全定位于民事协商的“三旧”改造之搬迁补偿,极大地降低了改造效率,同时也加重了社会发展的不公平。

在旧村庄改造中,因实施改造对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及其上盖物业的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影响的,依照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及其上盖物业的所有权人签订的出让、出租、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合同约定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1、改造过程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利害关系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2、改造过程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但必须对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全文及新旧对比: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4日

《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政策,加快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城镇建设用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一)准确把握“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标准。基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应对拟入库地块是否符合以下入库标准进行认真审核:

1.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在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中,宗地数量多且面积小的,可以将相邻多个宗地作为整体入库。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地块范围。

2.严格把握用地时间范围及上盖物占地比例。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使用,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30%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为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不充分、用途不合理、规划确定改造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不得申请纳入改造范围。上盖物基底面积占入库地块面积比例不足30%的,经原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可按照2009年12月31日前上盖物占地面积确定可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面积。

3.特殊情形处理。上盖物占地比例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可不受30%比例限制。属于生态修复类改造项目,规划用途为非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属于生态修复类型的证明材料,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二调”认定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设使用且符合上盖物占地比例要求的,可按规定纳入标图建库范围。

粵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凡2007年6月30日前不是建设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但无上盖物的土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列入“三旧”改造范围,是否为建设用地或有上盖物以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拍摄日期为2007年10月至12月)为准。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为建设用地,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是建设用地的遥感影像图为证明材料,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对于改造地块范围内2007年6月30日前已有上盖物,后因各种原因拆除复耕复绿,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有上盖物的遥感影像图作为证明材料,原上盖物用地范围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二)实行标图建库报备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只需按年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调整完善后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一次性报送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备案。对于拟增补入库的地块,由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入库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展改造项目的认定、改造方案及用地报批等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仅负责对其报备的格式内容是否规范齐备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予以备案;对于拟删减的地块,需由相关地级以上市举证说明拟删减原因,确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如规划修改导致近期无法实施改造,改造地块原土地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实施改造等),可以进行删减,但已按“三旧”政策完善用地手续,享受“三旧”改造相关政策优惠,或已计入往年改造成效的地块不得删减。对上述内容审查通过的,由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出具备案函,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结果。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以往的做法,对数据库调整频次、程序、审查要求等予以规范。

粵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的1月及7月分别进行一次调整。

(三)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已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符合标图建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特别是贫困村改造用地,可由县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纳入标图建库申请材料连同相关说明(包括项目性质、改造条件及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必要性等),上报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经其同意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方可按程序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于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正常办理条件的新增建设用地,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相关报批。严禁通过违规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方式,规避正常的征地审批程序。

粤府[2016]96号:(八)“三旧”用地改造方案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由省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省政府定期组织抽查。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依法报请省政府审批。
(十)对于具备“三旧”改造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但尚未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建设用地(含棚户区改造用地),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可在报请省政府审批用地时,同步办理“三旧”改造入库审核手续。

粤府[2009]78号: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改造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意见办理。

二、加强土地规划保障

(四)统筹存量与增量。各地应统筹安排新增与存量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增加“三旧”改造图层,与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保持一致,将具备改造条件、近期可能实施改造的“三旧”用地全部纳入规划范围,充分保障建设用地规模。“三旧”用地的规划审核参照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核标准执行。

(五)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对于连片改造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单块面积不超过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凭“三旧”项目确认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零星土地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函件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等确定的程序报批,并提供该文件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八)项等材料,以及对拟修改规划的用地面积及比例、项目主体地块已经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符合性等情况作出的补充说明。

粤府[2016]96号:及时完善规划管理,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存量和新增用地。对于连片改造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零星土地,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明确“三旧”改造申请条件

(六)合理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利人作为改造主体;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个人或单位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的,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可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参照上述规定,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租人为改造主体。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在完成上盖物拆除后再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但连片改造涉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七)明确实施改造的具体标准。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改造主体负责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确定改造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需办理的用地手续等内容,报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造方案必须具备实质性改造内容,明确对上盖物的具体处置措施,具体改造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规定。实质性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对于原有上盖物年代较新、质量较好的,允许继续保留使用,并通过改变功能、加建扩建、局部拆建、节能改造、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实施改造。

四、加快“三旧”用地审批

(八)合理划分“三旧”改造审批权限。涉及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改造方案报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分类处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改造需要必须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式办理。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其中,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审批。

农村集体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国有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按照规定权限报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同步审批改造方案。

粤府[2016]96号:(八)“三旧”用地改造方案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改造方案由省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省政府定期组织抽查。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依法报请省政府审批。

粤府[2009]78号: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九)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没有合法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上盖物基底面积达到改造项目总面积30%以上,或上盖物占地比例虽不足30%,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并且拟采取拆除重建、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改造的,可按照现状地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十)规范“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称“三地”)报批方式。“三旧”改造涉及“三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纳入批次用地依法报批,或与主体地块一并组卷上报。属于需要国务院批准的10个城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农用地转用,可依法纳入城市批次用地报国务院审批。涉及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安排,优先使用省下达的完成年度改造计划的奖励指标。涉及土地征收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三旧”改造涉及“三地”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不含“三地”面积)10%,且原则上不超过20%,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连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申报地块的相关说明(包括是否符合“三地”定义、图形特征、单块面积、累计面积占改造项目主体地块用地面积比例、是否可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纳入改造范围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一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个案处理原则进行审批。超标“三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且主体地块的改造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个案处理原则进行审批。

粵府办〔2009〕122号:“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五、规范“三旧”改造供地

(十一)合理确定协议出让供地范围。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2017年3月14日之前已批准改造方案的项目,可继续按照粤府〔2016〕96号文印发之前的政策办理供地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粵府办〔2009〕122号: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明确旧村庄改造的供地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采用自行改造、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或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其中,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的,可以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由政府组织改造的,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明确具体补偿安置途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可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实施拆迁工作。改造过程中需要调整上述改造方式的,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有关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在“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备案。

粤府[2009]78号: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的具体方式。

(十三)加大对产业类改造项目支持力度。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鼓励各地制定产业类改造项目专项支持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十四)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根据粤府〔2009〕78号文等相关规定,“三旧”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并可采取物业返还等其他方式兑现补偿。拟入库地块按照上盖物占地面积及30%比例返算可入库面积的剩余部分,可由政府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纳入土地储备,并对原土地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原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粤府[2016]96号: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称“工改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的,必须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出让收益可按规定用于补偿原土地权利人。
当地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可因地制宜采取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失地农民,充分保障农民利益。

粤府[2009]78号: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旧村庄改造中,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

(十五)规范公益性用地移交。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涉及向政府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含红线退缩用地)的改造项目,原权利人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完成公益性用地移交工作,并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未按规定移交的,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移交人不需为移交的公益性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将工业用地等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自行改造项目均需移交公益性用地,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项目类型、具体比例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对于改造地块所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改造地块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可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评估后,补缴与应移交用地等价的土地价款,或通过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筑面积,根据其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抵应移交的用地面积;涉及将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改造项目,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明确优先完成公益性项目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由开发项目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实施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粤府[2016]96号: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各地可结合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特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程序和控制标准,并对提供公益性设施或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实行容积率奖励或异地补偿。

六、加强“三旧”改造实施监管

(十六)落实“三旧”改造项目备案制度。“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改造方案及用地批文、土地供应结果、实施监管协议、改造实施情况等,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进行备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三旧”用地,未经系统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完善监管协议制度。除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当在改造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重点对改造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改造,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履行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义务,落实对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安置义务,实现改造项目的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管。有条件的地市,可建立“三旧”改造资金监管制度,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由改造主体到项目约定的银行设立改造专项资金监管账户,足额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由改造主体、“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也可以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由改造主体向“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供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监管。为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在尊重改造主体意愿的前提下,将落实监管协议约定内容作为改造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依据。

粤府[2016]96号:加强“三旧”改造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依托省“三旧”改造地块监管平台,加快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制订用地批后监管细则,对“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市、县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要与“三旧”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以及改造主体的责任义务,并加强巡查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对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可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分期规划,结合改造资金筹措情况,实行分期供地;改造过程中需调整改造方案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八)加强“三旧”改造信息公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将已入库地块的图斑编号、用地面积、坐落位置等信息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各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地块信息。“三旧”用地或改造方案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发布公告。其中,涉及土地征收的“三旧”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文件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进行公证,保留相关证据,公告应当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内容、公告的有效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

(十九)完善“三旧”改造司法裁决途径。在旧村庄改造中,因实施改造对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及其上盖物业的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影响的,依照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及其上盖物业的所有权人签订的出让、出租、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合同约定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少数成员拒不履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含搬迁补偿安置内容),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改造过程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利害关系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改造过程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但必须对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可由提出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粤府[2016]96号:因“三旧”改造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法及时处理;因征地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等发生纠纷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以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处理方式妥善解决。鼓励社会组织设立第三方调解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土地纠纷调解的优势。有关土地权利人就旧村庄是否实施改造、搬迁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村集体提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十)完善年度考核办法。从各地“三旧”改造年度改造计划完成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方面选取多项考核指标,合理确定各指标权重值,形成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考评各地“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及其他相关奖惩措施的依据。自2018年起,年度改造计划的实施和考核期限与自然年度保持一致。

粤府[2016]96号:省政府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考核工作,对各地“三旧”改造情况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专项政策资金配套、年度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改造项目实施监管等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及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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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审核:赖雪梅注:原文发布于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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